福建中医药大学消防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1-08-22 来源:保卫处(武装部) 动态浏览次数:2762

 

福建中医药大学保卫处文件

闽中医保〔2021〕7号

 

福建中医药大学消防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校消防工作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切实增强“四个意识”、做到“两个维护”,为加强学校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保护师生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福建省消防条例》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消防安全工作遵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贯彻执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实行逐级防火安全责任制。校党委书记和校长是学校消防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全校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各二级责任单位及其下属部门的党政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部门)的消防工作全面负责。

第三条 学校设立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规划和组织实施消防安全工作。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保卫处),负责校园消防安全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 各单位、各部门要成立消防工作小组,组长由各单位、各部门党政主要负责人兼任。各消防工作小组要定期开展工作,认真履行消防工作的各项职责,同时要指定一名消防管理人员作为校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联络员,并负责本单位、本部门消防安全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 消防安全工作实行领导包干责任制。各级领导要把消防安全工作摆在重要议事日程,将消防工作作为年度工作计划、检查、总结和评比的一项重要内容。各单位负责人都要签订年度消防安全工作责任书,对所管部门范围负有防火安全的领导责任。

第六条 消防安全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自查自纠的原则,采取日常抽查、巡查和节假日前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对在检查中发现存在隐患的,责任部门应限期整改,一时难以整改的,除采取临时补救措施外,应呈报上级有关部门协商处理。

 

第二章  学校各级消防组织职责

 

第七条 认真学习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其它有关消防法规,经常对所属人员进行防火防爆安全教育,做到思想上重视,行动上落实。

第八条 各单位、各部门及全体师生员工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第九条 各单位、各部门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危险化学品指定专人严格分开保管,健全使用审批制度,用多少,领多少,不能积压,确保安全储存和使用。在存放危险化学品处动用明火必须严格执行审批手续,必须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落实防火、防爆措施。

第十条 各单位要建立健全消防安全隐患整改制度,要定期对其管辖范围内的火源、气源、电源、锅炉等进行检查,对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要及时予以消除。一时无法消除的,要按消防安全隐患整改的程序进行书面报告,并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止火灾的发生。

保卫处要及时掌握各单位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及其整改情况,加大对消防安全隐患的查处力度,需要下发《消防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的,要及时下发,限期整改;对需要向校分管领导报告的,要按消防安全隐患整改的程序及时报告。

学校对难以解决的重大消防安全隐患要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对消防部门责令限期整改的消防安全隐患,要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写出消防安全隐患整改报告,报送给消防部门。

第十一条 后勤管理处是学校用电安全的归口管理部门,要按照国家用电安全管理条例,认真履行职责,及时检查、维修学校用电线路,做好安全用电管理工作,防止火灾事故发生。各单位、各部门要认真遵守《福建中医药大学水电管理规定》,未经审批,严禁使用。

第十二条 对科研、施工场合中使用的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有关部门必须根据其火灾危险性的特点,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同时报保卫处备案。

第十三条 为了加强消防力量,根据消防法规和校内的实际情况,建立学校义务消防队和二级单位义务消防队。校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对义务消防队和有关人员的培训、教育和指导,不定期聘请消防专业人员开展消防知识讲座,提高义务消防队员的消防安全知识。重点防火单位必须做到员工人人懂防火,会使用灭火器材。

 

第三章  消防器材(设备、用具)管理

 

第十四条 消防器材管理实行两级管理。保卫处负责各类消防器材(设备、用具)的购置、分配、更换。各单位、各部门负责对安放在责任区内的消防器材(设备、用具)进行保管、使用(必要时校义务消防队可使用)。消防器材(设备、用具)由各单位、各部门指定专人负责保管,明确责任,定期检查,保证完好无损随时可用,如发现问题及时向保卫处报告。

第十五条 消防器材(设备、用具)除扑救火灾等紧急情况下使用外,不得擅自挪用、挪动、遮挡或改做它用。特殊情况下需要动用时,须征得校保卫处同意。对擅自挪用、挪动、损坏防火器材者除照价赔偿外还将视具体情况给予当事人通报批评,如由此产生严重后果者,将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章  消防监督工作

 

第十六条 保卫处负责协助消防部门对全校消防安全工作实行监督检查,并设立专职消防监督员。

第十七条 专职消防监督员职责:

(一)按照有关规定,听取各单位、各部门主管领导介绍消防安全自查情况,并组织全面检查和个别抽查;

(二)在有关部门配合下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三)在消防部门协助指导下,训练义务消防队;

(四)对存在火险等不安全因素的部门及时发出《消防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

(五)配合消防部门统一组织和指挥火灾扑救工作;

(六)协助消防部门调查火灾原因;

(七)开展其它相关工作。

第十八条 专职消防监督员开展工作时,各单位、各部门应予以积极配合。

 

第五章  安全防火制度和奖惩办法

 

第十九条 校内的教学楼、学生宿舍、食堂、图书馆、学生活动中心、计算机房、会议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应当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保持防火门、防火卷帘、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机械排烟送风、火灾事故广播等设施处于良好状态。

第二十条 严禁体育场馆、会议场所和存放危险化学品的场所等各重点安全部位使用明火。确实需要使用明火时,必须经校保卫处批准。

第二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的使用、储存和运输必须执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各单位各部门要根据规定要求,结合实际,认真制定防火安全管理制度,并做到制度上墙。同时,做好危险化学品的领用和管理记录。

第二十二条 学校在对外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时,当事人应在订立的合同中依照本管理办法的要求,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承包、承租或者受委托经营、管理的单位要在使用、管理范围内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第二十三条 对于小型基建、改建、扩建及装饰装修工程,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签订的合同中必须明确双方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基建、资产、后勤等有关部门要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进行防火设计方案审核和竣工后的验收,对不符合该规范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二十四条 从事电工、焊接工、油漆工和保管危险化学品的人员,必须进行消防知识和特种技能等专项培训,并经有关部门考试合格,持证上岗。特种行业操作工,应严守工作岗位,认真执行操作规程,杜绝事故发生,确保作业安全。

第二十五条 在校内举办集会、晚会等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活动的主办单位、承办单位应当做好大型活动的消防安全工作,在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情况下,向校保卫处申报审查。凡遇重大节假日或举办大型庆典和娱乐活动,必须做好防火安全检查,尤其人员集中的公共场所,必须保证安全出口的畅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堵截和占用楼梯、楼道。

第二十六条 发生火灾时,按灭火工作预案进行统一部署,发生火灾的单位或个人必须立即报警,并积极组织力量视火场情况进行扑救。

起火单位或个人应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火灾发生的有关情况,积极配合公安、消防、保卫等部门调查火灾事故发生的原因,查明火灾事故责任。

第二十七条 严禁下列行为:

(一)占用疏散通道;

(二)在安全出口或者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三)在教学时间或安全出口使用期间将其上锁、遮挡或者将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遮挡、覆盖;

(四)其它影响安全疏散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学校的消防档案实行分级管理。各单位、各部门都要按要求建立、健全消防档案。消防档案应包括下一级的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对重点要害部位校保卫处要建立、健全专门档案。

第二十九条 学校对消防安全工作开展积极,成效显著,全年内无事故的单位领导及有关人员给予表彰奖励,对工作认真负责,全年无事故差错的专职消防监督员及其他有关人员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条 对未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或者违反消防安全制度的行为,情节轻微的对当事人及部门主管领导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将依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或者交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一条 接到消防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后,无特殊原因未按期整改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并再次限期整改。

第三十二条 整改有具体困难的,须及时向校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作出书面说明,由校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校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福建中医药大学保卫处 

               2021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