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保卫处招标采购领导小组会议是专题研究和决策保卫处在基本建设、修缮维保、仪器设备、物资服务等领域的采购与招标事项的工作会议。为进一步规范保卫处采购与招标工作议事程序,强化内部管控,提高采购效率,根据学校及《福建中医药大学保卫处(武装部)会议制度》(闽中医保〔2021〕1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采购与招标工作领导小组会议主要研究以下事项:
(一)研究审定保卫处采购与招标工作的相关规章制度;
(二)研究审定重要的或法律关系复杂的项目的采购与招标实施方案;
(三)审批法定限额标准以下因特殊情况无法实施招标的重大项目的采购方式;
(四)定期听取采购与招标工作情况和制度执行情况汇报。
第三条 采购与招标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由保卫处采购与招标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主持,采购与招标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科室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参加;如会议议题涉及重大法律关系,应事先向学校法律顾问进行相关咨询。
第四条 采购与招标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决策事项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必须符合学校发展实际及保卫处工作需要,重要决策事项必须向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汇报并确认。
第二章 会议安排
第五条 保卫处各科室提请召开采购与招标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必须事先向保卫处主要负责人汇报,填写《保卫处(武装部)采购与招标工作议题申报表》,审核同意后提交综合科,综合科依据《福建中医药大学保卫处(武装部)会议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拟定初步意见提请采购与招标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议。
第六条 保卫处采购与招标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由保卫处综合科负责承办,主要负责会议的组织筹备及提请各科室负责本科室议题的资料准备工作。
第七条 提交采购与招标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研究的议题,提请议题的科室应在认真调研和论证的基础上,提供简明扼要的背景材料,条件允许应以PPT形式汇报。涉及多个科室的议题,牵头科室要在会前做好协商沟通工作。
第三章 议事程序
第八条 采购与招标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应按事先拟定的议题议事,一般不得临时动议。
第九条 综合科召集采购与招标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应提前通知各成员科室。如遇特殊情况,在征得保卫处负责人同意后,也可随时召集。
第十条 采购与招标工作领导小组会议议事并作出决定的过程,必须充分体现规范化、科学化、民主化的要求。议事程序一般为:会前,先由提出议题的科室充分论证,并与综合科进行政策沟通;会上,提出议题科室负责人报告情况,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方案,需要时其他人员可做补充说明,然后与会成员就议题发表意见,展开讨论;会议形成一致意见的,应明确决策的具体内容;会议决策中存在重大分歧或发现有重大情况尚不清楚的,应进一步调研论证后再进行研究决策。
第十一条 采购与招标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决议须以2/3以上与会成员同意为有效并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要严格执行会签程序,经采购与招标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同意后方可正式发文。
第十二条 对需紧急做出决定的采购与招标工作事项,也可由采购与招标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科室采用会签、分别征求意见等方式进行决策。
第四章 会议要求
第十三条 采购与招标工作领导小组会议议题材料及会议通知,由综合科在会议前送达成员科室。成员科室因故不能出席的,应事先向采购与招标工作领导小组组长请假,并告知综合科。
第十四条 与会人员围绕议题进行发言要求简明扼要,切中主题。
第十五条 对会议形成的决议,除按规定履行职能及授权传达之外,其他与会人员不得外传会议的决议情况。
第五章 招标采购工作
第十六条 保卫处参加学校及本部门招标采购工作的人员从保卫处采购与招标工作领导小组成员中产生,由保卫处负责人与其进行廉政谈话,督促、确保招标采购人员严格执行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根据岗位职责及专业性原则,保卫处各科室负责人负责与本科室岗位职责相关的采购与招标工作,保卫处职责以外的采购与招标工作人选按保卫处采购与招标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顺序循环确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规则由保卫处采购与招标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保卫处(武装部)采购与招标工作议题申报表
保卫处(武装部)采购与招标工作议题申报表
申请科室: | 申请人: | |
议题及具体内容 | ||
科室负责人意见 | ||
综合科 意 见 | ||
采购与招标工作领导小组成员意见 | ||
分管副处长意见 | ||
保卫处负责人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