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中医药大学校园治安综合治理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2021-08-22 来源:保卫处 动态浏览次数:211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维护校园正常秩序和安全,保护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维护学校的政治稳定和校园正常的教学、科研、生活秩序,持续推进平安校园建设和文明校园建设,根据教育部、公安部《高等学校内部保卫工作规定(试行)》、教育部《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和《福建省高等学校校园及周边秩序管理若干规定》的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主要任务是: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切实增强“四个意识”、做到“两个维护”,充分认识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重要意义,主动做好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工作;严防“三股势力”对高校的渗透、煽动和破坏活动;及时处置各种不安定事端和突发性事件,提高反恐防暴能力;协助国家安全、公安机关制止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落实安全保卫责任制和安全技术防范措施,防止盗窃、破坏和治安灾害事故的发生;调解处理学校内部治安纠纷;维护教学区、生活区和其他公共活动场所的治安秩序;对校内有轻微违法但尚未构成犯罪的人员进行帮助、教育;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校内发生的刑事、治安案件,治安灾害事故和其他严重危及治安的情况;保护发案现场并协助公安机关查破校内发生的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依据有关规定对扰乱校园秩序的人员进行处理等。

第三条 校园治安管理贯彻“预防为主,打防结合”的工作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工作原则。要将安全管理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严格落实保障措施,贯彻执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把安全维稳工作任务分解到每个环节、每个岗位,与工作、教学、科研、生产、经营等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同奖惩,各级领导都要签订年度治安保卫工作责任书,对其管辖的区域负有治安保卫的领导责任;要加强对师生员工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和校规校纪教育,增强师生员工的法制观念和纪律观念,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第四条 学校各单位和师生员工均有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校纪校规,维护校园治安秩序,保护学校财产和师生人身财产权益不受侵犯的义务。

第五条 凡在校园内扰乱校园公共秩序,妨害校园公共安全,侵犯公共与私有财产、师生员工合法权益的各种行为,尚不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的,依照本规定处罚。

第六条 保卫处作为党委的安全工作部门和学校的职能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高校管理制度,对校园实施治安安全管理。凡在本校工作、学习、居住、务工及其他各类人员,均适用本规定。

第二章 职  责

 

第七条 学校职责:

(一)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以及当地治安综合治理领导部门、公安机关和教育部门有关治安保卫工作的部署。

(二)制定和实施学校内部保卫工作制度,组织和督促学校各单位、各部门师生员工做好本单位(部门)的治安保卫工作。

(三)检查学校内部保卫措施的落实情况,研究和解决内部保卫工作中的问题,采取措施消除各种不安定事端和治安隐患。

(四)决定或向主管部门建议学校内部保卫工作的奖惩事宜。

第八条 各单位、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上级有关治安保卫工作指示、决定和规章制度,对本单位的治安保卫工作负领导责任,将治安保卫工作纳入本单位管理目标,同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同布置、同考核、同奖惩。

(二)经常对单位师生员工进行法制教育和防火、防盗、防破坏、防治安灾害事故安全教育,做好本单位轻微违法人员的帮助教育工作。

(三)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各项治安管理制度。

(四)经常开展安全检查,切实做好本单位重点要害部位、易发案部位的防范工作,采取措施确保本单位的安全。对查出的隐患及时整改,确因本单位难以整改的应采取临时补救措施,确保安全,并及时上报学校。

(五)协助公安保卫部门查处治安案件,组织调解单位内部及与本单位有关的治安纠纷。发生刑事案件及灾害事故,要保护现场、及时报告,协助公安部门调查处理。

(六)对外来工作、学习的人员做好安全教育和管理工作。

第九条 保卫处作为学校治安管理的职能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的管理制度,对校园实施治安和安全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认真学习贯彻上级党委和政府关于保卫工作的方针、政策,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向学校党政领导提出实施建议,在学校的统一领导和部署下组织落实。

(二)根据上级有关条例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治安保卫工作条例及有关规定,报校党委或校长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对师生员工进行法制、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政治稳定和治安保卫工作的宣传教育,增强师生员工的法制观念、政权意识和安全防范意识,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行为。

(四)做好动态信息工作;严防国内外敌对势力、非法宗教势力、民族分裂势力对高校的渗透、煽动和破坏活动;及时处理各种不安定事端和突发性事件;协助国家安全、公安机关制止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五)加强校内治安管理,维护校园治安秩序。协助有关部门调解处理学校内部治安纠纷;管理好校园内务工、经商、从业的暂住人口和流动人口。

(六)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校内发生的刑事、治安案件,治安灾害事故和其他严重危害治安的情况;保护案发现场并协助公安机关查破校内发生的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

(七)落实安全保卫责任制和安全技术防范措施,防止盗窃、破坏和治安灾害事故的发生。尤其要加强对重点和要害部位的管理。

(八)积极做好全校防火、交通安全工作,组织开展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报告主管领导,并督促有关单位及时整改。

(九)加强门卫监督管理,不断完善各种制度。领导保安和学生校卫队积极开展工作,组织巡逻护校并做好节假日值班工作,积极维护好校内的治安管理秩序。

(十)协助公安机关监督考察本校被依法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监外执行的罪犯和被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的被告人。对校内有轻微违法但尚未构成犯罪的人员进行帮助教育。

(十一)做好户籍管理工作。负责对集体户口的核查管理。

(十二)依据有关规定对扰乱校园秩序的人员进行处理。

(十三)完成公安、安全机关和校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 管理与奖惩

 

第十条 严格执行门禁、车辆管理制度。

(一)进入学校的人员,必须持有本校的学生证、工作证、听课证或学校颁发的其他进入学校的证章、证件。如无证件,应经校内被访者认可报备、门卫同意后方准进入学校。

新闻记者到学校采访,必须持有记者证和采访介绍信,在征得学校宣传部门同意后,方可进入。

外国人、港澳台人员进入学校按照《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执行。

各类人员出入校门要主动配合执勤人员做好身份信息核查,疫情防控查验工作。

进入学校的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不得从事与其身份不符的活动。

(二)凡来校施工、务工、服务的人员,期限超过一个月的,应持用工单位的证明到保卫处报备,做好出入校信息录入工作。

(三)凡来校举办培训的单位,应持接待单位批件到保卫处办理登记备案,并签订安全责任书。

(四)学校各部门邀请的宾客,接待单位应事先通知报备保卫处。

(五)外单位借用我校设施、场地的,接待部门应事先向保卫处备案,并签订安全责任书。

(六)校外无关人员、闲散人员不得随意穿行校园,滞留校内。

(七)非机动车出入校门必须推行,机动车则要减速慢行,并接受执勤人员查验。

(八)携物出校门者,公共财物须持有所在单位(部门)的证明,私人物品要持本人证件,物品与凭证内容不符或无出校凭证时,门卫予以扣留,交由相关单位处理。对妨碍门卫人员履行职责,不服管理或无理纠缠,寻衅闹事者,除批评教育外酌情给予处罚。

(九)违反本规定之一的,对校内人员要给予作出检查、通报批评、直至校纪处分;校外人员按有关规定处理。

(十)禁止扒门、翻墙出入校园。

(十一)门卫人员要坚守岗位,礼貌待人,对工作成绩显著者给予表彰奖励。对玩忽职守者,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给予辞退处理。

第十一条 严格执行教职工集体宿舍和学生公寓管理制度。

(一)遵守作息制度,讲究公共道德,不得影响他人休息。

(二)学生一般不得在公寓内留宿校外人员,遇有特殊情况应取得公寓管理部门许可并进行登记,但不得留宿异性。

学生原则上不得自行在校外租房居住,对特殊原因在外租房居住的要单位审批同意,报保卫处备案。

(三)不得违反规定私自拉线增加照明灯具或违章使用电热器具,违者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并没收违章器具。

(四)自行车、摩托车、汽车等车辆一律停放在指定的停车场、棚,违者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十二条 严格执行消防安全制度。

(一)有关物资仓库、油库、车库、配电室、实验室、档案室、图书馆等重点防火部位,必须设置醒目的“严禁烟火”标志,并落实专人负责消防管理工作,使消防器材经常保持良好状态,做到一旦发生问题,器材用得上,人员会使用。

(二)易燃易爆部位不准使用明火,特殊情况下必须使用明火时,应采取有效防范措施。擅自设置火炉、电炉烧水做饭者,没收器具并给予处罚。造成后果的视情节赔偿损失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消防设施、器材、用具,必须确定专人专管,不得随意移动损坏、撤出或挪作他用。违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处罚。

第十三条 严格执行校内公共场所管理制度。

(一)校教职工(学生)活动中心、游泳池、体育馆、运动操场等公共场所的安全管理由所属部门落实专人负责,健全各项管理规章制度,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二)告示、通知、启事、广告等,应张贴在学校指定或者许可的地点;禁止校外人员进入校园内张贴各种招聘启事和商业性、娱乐性广告等,散发宣传品、印刷品应经过宣传部和保卫处同意。

(三)成立社会性团体,应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登记。成立校内非社会团体性组织,应当在成立之前由组织者报校有关部门批准,并接受管理。未经批准不得成立和开展活动。

(四)在校内组织文娱演出等大型集体活动或者举办有外来人员参加的学习班、培训班等,主办者应提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经许可后与保卫处联系落实安全措施。

(五)设在校内的商业网点,饮食摊位等必须经有关部门审批,持有相关营业证照,并在指定地点经营,其他地点一律不得设置。管理人员应及时打扫场地,保持环境整洁卫生。

第十四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校园内组织各种形式的宗教活动;严禁进行邪教、封建迷信、赌博、酗酒、打架斗殴、寻衅闹事、吸毒、损毁公物等违反国家法律和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禁止从事影响或干扰教学、科研工作和生活秩序的活动,违者予以相应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对偷窃公私财物者,除追回全部赃物及赔偿损失外,按有关规定处罚。对为盗窃提供方便或窝赃者按有关规定处罚。对情节严重者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由于值班人员或保管人员不遵守安全制度,工作人员不负责任造成财物被窃或丢失者,由责任者赔偿损失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凡个人保管使用的摄像机、照相机、计算机等公有贵重物品,如发生丢失一律由保管使用者照价赔偿。

第十七条 存放贵重物品或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资的部位要由专人管理。进出该类物品必须要建立专账妥善保管,领发手续齐全,做到日清月结。凡因保管使用不当发生失窃或酿成事故者,则视情节和后果由当事人和部门主要负责人赔偿损失直至依法追究责任。

财务部门要遵守限额规定,妥善保管现金。其他部门一律不准存放大宗现金。违者发生丢失由保管者负责赔偿。

第十八条 被处赔偿损失或罚款而逾期不交者,由执行部门写出清单,交由财务部门在其本人岗位津贴中扣除。

第十九条 一旦发生案件,人人均有义务保护现场,并应立即报告公安保卫部门,在现场的人应积极协助和支持公安保卫人员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 凡参与处理问题的有关人员要做到尽职尽责,秉公办事、遵纪守法。对徇私失职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纪律处分、调离工作,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对勇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勇于维护国家和集体利益,见义勇为的先进个人,学校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二条 在校园内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公私财物,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违反校规校纪,但未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或犯罪的,学校可依据校规校纪和有关规定给予校纪或其他处理。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造成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由责任人负责赔偿或承担医疗等有关费用,本人无支付能力的由其监护人承担。

第二十五条 对按本规定处理不服者,可向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第二十六条 学校保卫部门在执行任务中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校内的有关规定。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校内有关规定、不依法履行职责和实施违法乱纪行为的有关责任人员,由保卫部门向学校和上级有关部门提出给予纪律处分或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意见。

 

第四章 检查与考核

 

第二十七条 检查。

(一)除进行不定期的安全检查外,各单位、各部门(包括下属的教研室、实验室及科室)应对本单位治安保卫工作每月检查一次,学校每季度检查一次。

(二)检查主要内容:治安保卫制度和治安责任制执行情况,治安、防火隐患、漏洞及不安全因素状况,整改落实情况等。

(三)各单位、各部门应建立治安安全检查记录制度,详细记录检查情况,整改情况,以备考核。

第二十八条 学校对治安保卫工作开展积极、成绩显著的单位(部门)领导和有关人员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九条 各单位、各部门对下属基层单位的考核奖励办法,可参照校级奖励办法自行制定。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并由校保卫处备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福建中医药大学保卫处        

                                2021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