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中医药大学保卫处保密工作制度

发布时间:2021-07-05 来源:保卫处 动态浏览次数:1694

为了加强保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结合我处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严守国家秘密,不该说的话不说,不该问的事不问,不该看的文件不看。

第二条 属于涉密的文件、资料和物品,其收发、传递、使用、复制、摘抄、保存和销毁,必须严格按保密规定进行。

第三条 经处领导批准复制、摘抄的涉密文件、资料和其它物品,必须依照保密文件的保存方法采取保密措施。

第四条 在对外交往合作中提供的文件、资料中,凡涉及国家秘密事项,必须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不准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泄漏国家秘密,经同意携带的涉密文件或其它涉密的物品外不得违反有关保密规定。

第六条 不准在公共场所谈论国家秘密。

第七条 采取电子信息等技术存取、处理传递国家秘密的,必须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

第八条 不得将涉密文件、资料输入联网计算机。

第九条 未经保密主管部门批准,禁止将涉密文件、资料及其它物品携带、传递、寄运至境外。

第十条 在宣传报道中不得泄漏国家有关秘密及未经公布的有关统计数字。

第十一条 新增涉密岗位工作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保密教育或保密培训。

第十二条 涉及国家秘密应当根据需要,限于一定范围的人员接触。

第十三条 保密领导小组应当经常对员工进行保密教育,定期检查保密工作。

 

 

 

       福建中医药大学保卫处                      

                                2021年7月5日